(2017)黔02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舒丽、李润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丽,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舒丽,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钟山区,被执行人李润春,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锌南路89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尖山街道办事处茨冲村,组织机构代码:722115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00000元,执行费292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润春、水城县茗露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有车辆,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已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本院到被执行人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核查其资产,经查被执行人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已经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润春、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为避免多头执行、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请求在其处置被执行人李润春、水城茗露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时将本案纳入分配范围。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并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