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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安瑞忠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安瑞忠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7399666U。法定代表人:郝晓辉,该行行长。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29号。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安瑞忠,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被告安瑞忠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