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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玉忠与赵培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玉忠,赵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财保40号申请人:魏玉忠,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申请人:赵培明,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魏玉忠于2017年8月2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培明所有的宝骏牌商务小轿车一辆(车号为甘C-90229),申请人魏玉忠以其妻子赵培莲所有的甘C-C8875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玉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培明所有的宝骏牌商务小轿车一辆(车号为甘C-90229)。案件申请费422元,由申请人魏玉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