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显玲与宁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玲,宁士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83号原告:张显玲,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宁士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原告张显玲与被告宁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显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玲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