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显玲与宁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玲,宁士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83号原告:张显玲,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宁士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原告张显玲与被告宁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显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玲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