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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与侯、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荆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侯某某、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