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与侯、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荆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侯某某、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