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柴永庆与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连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庆,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连波,王玉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573号原告:柴永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418室。法定代表人:胡连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胡连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通河县。被告:王玉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员,住通河县。原告柴永庆与被告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连波、王玉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柴永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永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希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人民陪审员 刘圣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宾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