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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厥骏、李东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厥骏,李东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瑞雪,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诗朋村土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厥骏,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李东吉,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厥骏,系李东吉的丈夫。原告林瑞雪与被告颜厥骏、李东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颜厥骏、李东吉价值25785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林瑞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颜厥骏、李东吉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瑞雪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颜厥骏、李东吉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厥骏、李东吉价值2578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