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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世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03180867。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钱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于世杰,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世杰存款人民币4090.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