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项某与仝某、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仝某,郑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219号原告:项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仝某,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郑某,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某,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仝某、郑某、宋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项某承担。审 判 员 代文学代理审判员 李玉雪人民陪审员 冬 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