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廷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廷秀,郭立贞,张军委,高彦翠,张恒,颜莎莎,高居秋,张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目宝,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廷秀,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郭立贞,女,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廷秀之妻。被执行人:张军委,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高彦翠,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军委之妻。被执行人:张恒,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现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颜莎莎,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恒之妻。被执行人:高居秋,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廷凤,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居秋之妻。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