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清德、杨红梅等与张水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张水龙,张云华,李晓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656号之二原告:尹清德。原告:杨红梅。原告:肖丽娟。原告:尹艺晨。原告:肖玮杰。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王远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水龙。被告:张云华。被告:李晓凤。原告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与被告张水龙、张云华、李晓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尹清德、杨红梅、肖丽娟、尹艺晨、肖玮杰负担。审 判 长 吴雪梅审 判 员 饶广宁人民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