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綦江县长白隆其木竹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江县长白隆其木竹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岔河煤矿,重庆火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綦江县长白隆其木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563484。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岔河煤矿。被执行人:重庆火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447120。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綦江县长白隆其木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岔河煤矿、重庆火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929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岔河煤矿、重庆火焱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綦江县长白隆其木竹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25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岔河煤矿已关闭,根据政府对煤矿的相关政策,关闭煤矿政府给予关闭奖励,关闭奖励资金由煤矿所在地政府统一监管。本院下达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奖励资金,但未能执行到位。而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0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