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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军与帖广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帖广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70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帖广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许军诉被告葛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