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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延柯、尚松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延柯,尚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88号之一申请人:郭延柯,男,汉族,2000年11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冬梅,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7月16日,住登封市。系郭延柯母亲。被申请人:尚松涛,男,1987年04月12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人郭延柯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松涛驾驶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郭延柯的法定代理人杨冬梅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尚松涛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尚松涛所有的豫A×××××号普通轻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