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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左文才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文才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特7号起诉人:左文才,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左文才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有作为村民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具有被选举当选村民代表的资格。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左文才系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飞马村村民,长期居住在该村。2017年7月19日飞马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成立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为:左文贵(主任)、左文聪、左金启(副主任)左火保、左启信、左德相、周碧荣。选举委员会成立会,于2017年7月21日以组为单位进行选举下一届村民代表。第七组左文才以15票当选代表,左文钦以11票当选代表。选举结束后,飞马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以左文才因有刑事犯罪记录,否决了起诉人当选村民代表的资格,并要求重新推选村民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要求确认选民资格案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为前置程序。起诉人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请,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方可向法院起诉。现起诉人无证据证实其已向选举委员会申诉,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左文才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  陈新群审判员  韦锡林审判员  毛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