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军、胡飞等与胡荷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胡飞,胡荷花,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480号原告:胡军,男,1960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胡飞,男,1987年8月2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荷花,女,196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投资人:朱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军、胡飞诉被告胡荷花、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财产损害赔偿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胡军、胡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周日益人民陪审员 张义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