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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军、胡飞等与胡荷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胡飞,胡荷花,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480号原告:胡军,男,1960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胡飞,男,1987年8月2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荷花,女,1963年6月28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投资人:朱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军、胡飞诉被告胡荷花、彭泽县仁荣种植家庭农场财产损害赔偿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胡军、胡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周日益人民陪审员  张义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纯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