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芳,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芳,女,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孟家井村1-2号,组织机构代码31700078-9。法定代表人:李衍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春芳与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