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飞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69号被执行人:杨飞月,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飞月罚金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飞月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联系被执行人杨飞月,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被执行人杨飞月表示人在外地,拒不缴纳,在本院多次告知其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杨飞月仍拒绝履行,仅表示等春节的时候来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采取“临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万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