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92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子萌、戴长大等与黎伟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萌,戴长大,李华爵,司徒文贵,李维新,许国焕,陈国富,黄锦波,黎伟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926~933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萌,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申请执行人戴长大,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李华爵,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司徒文贵,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李维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许国焕,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申请执行人陈国富,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黄锦波,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黎伟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台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萌、戴长大、李华爵、司徒文贵、李维新、许国焕、陈国富、黄锦波与被执行人黎伟炽责令退赔八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05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伟炽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子萌、戴长大、李华爵、司徒文贵、李维新、许国焕、陈国富、黄锦波分别退赔经济损失3483元、4560元、4560元、3738元、2604元、1716元、3825元、4038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26~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