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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再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升明、李发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升明,李发兰,王成英,李炳龙,李青龙,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董家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再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升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发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成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炳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青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董家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章龙,主任。再审申请人李升明与被申请人李发兰、王成英、李炳龙、李青龙、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董家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家洼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021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升明不服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鲁02民申38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升明、董家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发兰、王成英、李炳龙、李青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升明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升明返还西庄子土地0.51亩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李发兰、王成英、李炳龙、李青龙所承包的位于西庄子的土地只有0.51亩,申请人所承包的位于西庄子的土地是1.65亩。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审理此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将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判给了被申请人李发兰等四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董家洼村委会辩称,本案系李升明与李发兰等四人之间的纠纷,和村委没有关系。李发兰等四人未答辩。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一七年九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鲁滨书记员  司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