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巩庆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国,巩庆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385号原告:王金国,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巩庆桂,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原告王金国诉被告巩庆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金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