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庄支行、白兴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庄支行,白兴银,张秋香,许桂菊,赵学明,于保平,孙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庄支行,住所地范县龙王庄镇东街路北。被执行人:白兴银,男性,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张秋香,女性,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许桂菊,女性,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赵学明,男性,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于保平,男性,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孙方磊,男性,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兴银、张秋香、许桂菊、赵学明、于保平、孙方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庄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