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异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大国、邹萍等与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国,邹萍,刘淑军,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陈晓红,胡伟峰,陈学强,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210号申请人胡大国,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邹萍,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筱利,襄阳高新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淑军,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襄城区卧龙镇赵冲种畜场,组织机构代码:67369201-3。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学强。被执行人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192263。法定代表人陈波。被执行人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赵冲种畜场,组织机构代码:69175819-4。法定代表人胡伟峰。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胡伟峰,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陈学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军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陈晓红、胡伟峰、陈学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3执4244号,下称4244号案]中。胡大国、邹萍在承继了4244号案所涉的债权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贰人为424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239号判决),判决刘淑军对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陈晓红、胡伟峰、陈学强、陈波享有债权。2016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1239号判决,即4244号案。2016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下称2915号判决),判决:“(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由原告邹萍、胡大国承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8日,胡大国、邹萍以1239号判决、2915号判决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变更为424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以上事实,有相关的1239号判决、2915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胡大国、邹萍受让刘淑军在1239号判决中的权利,从而成为该判决的权利承受人,有相关的2915号判决书证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贰人据此申请变更为424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4244号的申请执行人由刘淑军变更为胡大国、邹萍。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复议申请书至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