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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大勇、于淑芳与李春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于淑芳,李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男,198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关镇庙前街55号商贸中心5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芳,女,193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张铁村半坡组。被执行人:李春风,女,1963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罕井镇安居小区号楼1单元4层东户。本院在执行张大勇、于淑芳与李春风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位于蒲城县罕井镇安馨小区11号楼5单元1层西户单元房一套由张大勇、于淑芳使用。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春风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峰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