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大勇、于淑芳与李春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于淑芳,李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男,198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关镇庙前街55号商贸中心5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芳,女,193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张铁村半坡组。被执行人:李春风,女,1963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罕井镇安居小区号楼1单元4层东户。本院在执行张大勇、于淑芳与李春风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位于蒲城县罕井镇安馨小区11号楼5单元1层西户单元房一套由张大勇、于淑芳使用。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春风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峰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