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荆福岗、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福岗,李东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16号申请人:荆福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李东洲,男,195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荆福岗与被申请人李东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福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东洲所有的财产价值在8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福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东洲名下的在花都宾馆负责人苑长忠处的到期债权80000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