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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贵才,男,汉族,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