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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审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审40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志斌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地址:林州市龙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庆丽,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林管征字第323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送达(2016)林管征字第323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依法征收2016年生活垃圾处理费3572.64元。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西路海棠美容店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林管征字第323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林管征字第323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