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2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王贵新,欧阳建红,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欧阳坚,戴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843967703。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被执行人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69258。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红。被执行人王贵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欧阳建红,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74351643。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红。被执行人欧阳坚,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川区。被执行人戴秀丽,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4)第475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