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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晓梅与朱军、张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梅,朱军,张正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248号原告:梁晓梅,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朱军,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张正仁,汉族,现住嫩江县。原告梁晓梅与被告朱军、张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晓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