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瑞江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江,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岳安才,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江,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太阳城天琴园。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万家疃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被执行人岳安才,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江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岳安才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其在公司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2015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岳安才银行存款***元;2015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元;扣划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元。2017年1月20日,本院又扣划第三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张瑞江本息合计***元,另案转付申请执行人张元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环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