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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艳芳与梁爱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芳,梁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897号申请人申艳芳,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梁爱青,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上列双方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8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