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86号杨建申请麻阳同鑫修理部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麻阳同鑫修理部,麻阳三和电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塨梅,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麻阳同鑫修理部,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南路。业主满海斌,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系麻阳同鑫修理部业主,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麻阳三和电器,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门面003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业主张慧,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麻阳同鑫修理部、麻阳三和电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钧人民陪审员李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