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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绒波诉与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绒波,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298号原告:绒波,男,38岁,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男,四川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19号。法定代表人:胡宗强,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才,男,55岁,现在甘孜监狱服刑。原告绒波诉被告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东芳独任审理,原告绒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绒波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绒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绒波负担。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