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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关艳玲、李春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艳玲,李春玉,李廷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艳玲,又名关艳,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玉,又名李春才,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艳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华,又名李方印,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云,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艳玲、李春玉因与被上诉人李廷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艳玲、李春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艳玲、李春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艳玲、李春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关艳玲、李春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志林审判员  郭新志审判员  赵宝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