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先锦与张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先锦,张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先锦被执行人:张国浩本院在执行孙先锦与张国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张国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浩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浩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