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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1、丛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某1,丛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050号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系经理。被告:王某1,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丛某,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2,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3,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翁牛特旗亮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丛某、王某2、王某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3的起诉。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