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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詹瑞霞、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瑞霞,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瑞霞,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潘集区综合商场退休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柳,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詹瑞霞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87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詹瑞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柳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柳送达了(2017)皖0406执329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平圩支行有存款758.98元,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田集支行有480.01元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淮南分行潘集支行有150.98元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应永武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金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詹瑞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