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国顺申请执行赵艳锋、崔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顺,赵艳锋,崔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国顺。被执行人赵艳锋。被执行人崔世锋。本院在执行崔国顺申请执行赵艳锋、崔世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崔世锋名下位于文明大道东段光华路南段路西皓月花园2号楼11层西北户房屋一套,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世锋名下位于文明大道东段光华路南段路西皓月花园2号楼11层西北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桑朝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