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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芝伟、杨德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芝伟,杨德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65号原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董事长。被告马芝伟,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杨德山,男,山东省邹平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芝伟、杨德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561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561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24时止。二、查封担保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XX保险单及所涉200万元保险金额。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24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