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严格与刘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格,刘雨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784号原告严格,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婉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雨杭,男,199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格诉被告刘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格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盛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素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