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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严格与刘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格,刘雨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784号原告严格,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婉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雨杭,男,199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格诉被告刘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格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盛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素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