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赵海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赵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福胜村。被执行人:赵海柱,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福胜村。本院在执行张艳红与赵海柱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将四间平房的西侧两间给付申请人,将申请人分得得承包地归申请人耕种,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多次执行,都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使案件无法进一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