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管章树与朱余荣、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章树,朱余荣,钱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993号原告:管章树,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余荣,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岱后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钱明英,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工一村甲自然村**号,现住。原告管章树为与被告朱余荣、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朱余荣、钱明英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管章树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余荣、钱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余荣、钱明英是夫妻关系。被告朱余荣承租原告管章树的房屋,用于经营丽水市“金天饼屋”店。期间,被告朱余荣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朱余荣就房屋租金和借款进行了结算,共欠原告人民币140000元。原告与被告朱余荣就该欠款设立借贷关系,被告朱余荣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朱余荣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20日止,剩余本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余荣、钱明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管章树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朱余荣、钱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无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