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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7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贾俊兵、杨景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贾俊兵,杨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崔家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俊兵。被执行人:杨景芝。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贾俊兵、杨景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俊兵、杨景芝银行存款人民币250886.96元。二、银行卡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邢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