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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59号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迎宾街北。法定代表人吕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爱琴,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荣,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