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术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40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术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筠连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号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术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川152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邹术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术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邹术华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术华撤回上诉。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云审判员 黄翔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