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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岳文荣、孔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文荣,孔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岳文荣,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孔自强,男,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执行人岳文荣与被执行人孔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