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陈虎兵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陈虎兵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446号申请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沙头村。法定代表人:肖元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虎兵,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诉陈虎兵、金如军、金如斌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虎兵的银行存款36万元。申请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以72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陈虎兵的银行存款36万元。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梅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