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振海与程宪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海,程宪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822号原告:丁振海,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宪江,男,成年,汉族。原告丁振海与被告程宪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丁振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8元(已预收64.94元),减半收取为64.94元,由原告丁振海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