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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祖霞与谢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霞,谢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616号原告:张祖霞,女,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圣街。被告:谢德波,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张祖霞与被告谢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并于2008年7月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索要未付,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祖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