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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娄立君与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立君,XX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486号原告娄立君,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XX,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娄立君诉被告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立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立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承担。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羽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