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娄立君与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立君,XX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486号原告娄立君,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XX,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娄立君诉被告X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立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立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X承担。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羽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